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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湖南城市学院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788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适应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考核的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课

1.调课原因

(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调课。请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

(2)公假:教师如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请假要求调课的,也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后方可调课。教师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科技开发、成人教育等任务,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注意见,教师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3)事假:教师因私事要求调课,原则上不予批准。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经相关院、系、部院长(主任)批准,方可办理调课手续。对于事后补办手续者一律视为旷课。

(4)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请假及调课手续的,应在上课前及时向院、系、部教务干事和教务处报告,先委托本院、系、部教务干事代办调课手续。事后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充分说明原因,否则,按旷课处理。

2.调课注意事项

(1)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本人办理调课手续,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干事或本院(系、部)其他管理人员代办。

(2)调课必须填写“调课申请表”,否则,教务处一概不予受理。

(3)因公出差、因病不能上课而申请调课者,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4)无论何种原因调课,均须班级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和教师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签注意见,再由教务处审批。调课超过6节(含6节),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凡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已排定的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校运动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再作更改。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应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对院、系、部、教研室相关考核中按教学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计算调课节数。

(6)院、系、部、教研室平均调课节数将影响其教学管理工作考核评分。

(7)由课程归口院、系、部教务干事通知调课相关班级及教师。

3.教师调课后应按《调课申请单》上确定的时间给学生补上课。缺补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代课

1.教师因公、因病长时间请假,无法调课而需请其他教师代课的,须写出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由课程归口教研室同意,课程归口院、系、部院长(主任)、相关班级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代课手续。教师事假一律不得请人代课。

2.教师请假经批准后请人代课的,其工作量归代课教师所有。

3.由课程归口院、系、部教务干事通知代课相关班级及教师。

三、停课

1.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因调课不成而要求停课的,均须教研室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补课方案,由课程归口院、系、部院长(主任)和停课班级归口院、系、部院长(主任)签注意见后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停课。

2.由课程归口院、系、部教务干事通知停课相关班级及教师。

四、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理

教师违反以上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的,一律视为教学事故,并根据教师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