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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选课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612

学生自主选课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选课过程,保障学分制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分类

本科生的课程按类型分为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其中各类课程的规定及修读要求见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一条 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本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二条 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特点和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推荐课表和其他专业开设课程情况,按照课程的先后顺序,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自主确定学期修读课程。

第三条 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同一学期同时开课,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三章 选课要求

第四条 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方可参加选课。

第五条 学生应根据选课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选课。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学生根据统一排定的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

第六条 对于在同一学期内开设的不同类别的课程,必修课原则上按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进度进行,选修课程可以自主安排,建议优先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最后选择修读任意选修课程。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对各类课程的修读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分别规定了在学生毕业时应修满的学分数。学生在选课时,应先了解所选课程对先修课程的要求以及与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再根据自已各类课程已修读完成的学分数,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选课。学生在进行公共选修课的选课时,应对照自已本学期的课表,避免所选的公共选修课与其它类课程在授课时间上的冲突。

第七条 必修课程、实践或实验课程在初选时一次性中选。必修课程、实践课程、实验课程的中选学生,选修课程的中选学生(在退选阶段办理退选申请且获得学校批准的除外),必须严格按照课表要求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九条 各门课程中选的学生名单将在教务处教学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任课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依据,参加选课且为课程中选的学生方可参加该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九条 选课程序包含初选、定选、补选、改选和退选四个阶段。

1.初选:即第一次选课,由学生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进行选择。初选时间一般为七天。选课系统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列出学生本次可选的课程和允许选择课程的门数。对于有名额限制的课程,系统中会显示计划人数、当前已选人数,但初选时不受人数限制。

2.定选:学校根据初选结果,停开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以及不足30人的上课班级,同时按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选课人数超计划的课程中选学生。中选学生按照中选课程的课表准时上课。

3.补选:即第二次选课,可以补选课程的学生补选尚有余额的选修课程。补选时间一般为三天。选课系统公布初选、定选结果,同时列出初选后尚有余额的选修课程。初选因受所选课程计划人数限制未能中选的学生,或因初选人数太少而停开的课程的中选学生可以补选其它课程。

4.改选和退选:选修课程的中选学生,可在该课程开课后试听一周,若觉得所选课程不适应自身要求,决定不修读该门课程或者上课时间、教师不合适,可在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申请改选或退选(但有些课程不能退选,具体按“选课通知”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8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