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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湖南城市学院听课制度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342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旋律。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深入班级听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均应在每学年内完成规定听课任务。

二、听课节次

1.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

2.院系部、教务处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其他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

3.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

4.每位教师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4节次。

三、听课方式

1.以随机听课方式为主,但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须遵守课堂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2.院系部领导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院系部教师承担本院系的课程;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主要听同教研室成员的课。

3.校领导及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可选择全校任一教师的课程。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重点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如实记录教师授课过程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听课记录本》。

2.听课人除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外,还必须了解、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听课的面要广并具有代表性。

五、听课反馈

1.听课结束后,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2.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听课人须及时反馈情况到教务处;在听课中,发现存在问题较突出,但不宜与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至教务处,教务处定期汇总意见并分类转相关单位。

六、听课管理

1.教务处负责印制“湖南城市学院听课记录本”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分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分发至听课人。

2.院系部领导负责检查本单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师听课情况,听课记录本由院系部负责收集、存档,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

3.校领导、学院领导及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听课记录本由各部门在每学期第19周时收齐统一交到教务处检查、存档。

七、保障措施

1.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日常督导过程中,有权对全校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抵触。

2.学校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全校听课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听课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3.学校定期检查院系部领导及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将相关信息提交学校相关部门作干部考评参考。

八、其他事项

1.院系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其听课节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数。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城市学院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