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文件制度>>正文
文件制度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名师工程”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230

湖南城市学院

“教学名师工程”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落实教师在教学和教改中的主导地位,引导和激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和教改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工程”分三个层次设立,第一层次“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新秀”,简称“教学新秀”;第二层次“湖南城市学院教学能手”,简称“教学能手”;第三层次“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名师”。

第三条 “教学新秀”和“教学能手”每年评选一次, “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个人评价、学院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相结合的评选办法。

第五条 “教学新秀”评选条件及办法参见《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新秀评选奖励办法》(附件1)。授予获奖教师“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新秀”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六条 “教学能手”评选条件及办法参见《湖南城市学院教学能手评选奖励办法》(附件2)。授予获奖教师“湖南城市学院教学能手”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七条 “教学名师”评选条件及办法参见《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附件3)。授予获奖教师“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50000元。

第八条 评为教学新秀者,三年后方能申报评选教学能手;评为教学能手者,三年后方能申报教学名师。

第九条 已经评选为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和教学名师者,在评选后的工作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或有损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形象造成不利影响者,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其相应的奖励经费。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学校 “教学名师工程”评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名师工程评选奖励办法及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