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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673

湖南城市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办人民满意的大学和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专业优势,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满足学生不同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批准,辅修本校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辅修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学位教育。

第三条 本科生辅修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校辅修学位教育可根据社会需求、学生需要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该专业原则上要有3届以上毕业生,办学条件较好,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一般不纳入辅修专业),经学校批准,报湖南省学位办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 辅修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辅修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全部核心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

第七条 学生辅修学位教育从第三学期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第三章 修读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位的条件:

1.学生对拟修读的专业确有一定的特长和爱好;

2.大一所修课程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三门,且不欠缴学杂费(特殊原因除外);

3.无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

第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位的程序。学校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辅修学位的专业、名额和接收要求。申请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位的审批。主办学院负责修读辅修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择优遴选,确定录取名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同一辅修专业学位学生人数原则上达30人以上,学校方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班。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班级教学工作(含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习要求、学习辅导、考试考核等)由主办辅修专业学位班学院全权负责,按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务处负责监管。辅修专业学位班级成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班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寒暑假,课程授课计划及具体安排由承办学院负责,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班课程任课教师由主办学院统一安排,课程考试原则上应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按课程名称、教学大纲、学时和学分标准等认定),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不能申请替代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位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学位的课程学习。主修专业时限内,辅修学位专业未达到规定学分者,可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位申请、审批和录取手续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办理。学生一经批准,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资格。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生主修专业和辅修学位专业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获准修读某个辅修专业学位后,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可中止辅修专业学位学习。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辅修学位修读资格:

1.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5学分及以上,或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分及以上需重修的;

2.受到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及事项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获取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修满辅修专业学位所规定的学分后,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但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专业名称后须加注“辅修”字样。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不能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可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七章 收费方式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根据修课学分进行缴费,由学校报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后按标准一次性收取;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学习不及格,需重新缴费学习。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修读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凭证到教务处办理修读手续。学生在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读手续者,视为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资格。无论何种原因中止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已发生的学杂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的辅修专业学位修读费用于支付教师讲课酬金及教学运行费(含考务费、实验费、实习费、设计(论文)费等费用)、教学管理费等。学生缴纳的修读费中,30%上缴学校,65%用于主办学院支付教师讲课酬金及教学管理开支(含考试组织、监考、命题、阅卷等费用等),5%用于学校教学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