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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1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校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要适应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需要,具有创新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项目等种类。

第四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分青年项目、一般项目与重点项目三类,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申报者自选内容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教务处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指定研究内容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研究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均可申请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与审定的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所在部门推荐,教务处初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批准立项。国家教育部、省、市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学研究项目由教务处组织申报、推荐和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1次,研究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 教学研究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责任书,以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根据其性质、内容和受益面,由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列入国家专项教学研究和教育规划课题的项目,学校给予1:3配套资助,且不低于1万元;列入省(部)级专项教学研究和教育规划课题的项目,学校给予1:1.5配套资助,且不低于0.5万元;学校立项项目资助0.1—0.5万元,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应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第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研究项目的年度检查、经费划拨及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总结,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教学研究项目验收表》,提供研究成果,报送教务处。研究成果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教学研究项目,其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项目组成员不能继续履行研究任务或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人员变更意见或延期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课题负责人在研期间人事关系离开本校且放弃继续研究时,课题可由第二合作人负责完成。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在申报高一级项目立项后,按高一级项目对待,经费按最高额拨给,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计划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中的其他未尽事项,比照《湖南城市学院科技工作条例》(湘城院政〔2004〕66号)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教育研究项目”由高教所组织申报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城市学院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