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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条例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使青年教师成才,建设一支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兼备的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制,就是在一段时间内,由优秀的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尽快达到学校对青年教师的业务要求。

第二章 导师资格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导师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是教学第一线的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业务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五条 指导教师由各院、系、部推荐,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根据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指定进修与本课程有关的相关课程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根据青年教师承担讲授的课程,导师应从总体上对该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内容予以指导,同时指导青年教师把握并突破本课程重点和难点,使其了解本课程与其它课程之间的关系,并能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内容。

第八条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实验、考试命题等,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传授讲课艺术及指导教学手段改革与创新。

第九条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在指导期间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与科研论文各1篇以上。

第十条 定期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包括检查讲稿)、听课笔记和教学日历执行情况,导师要听青年教师试讲和不定期的听青年教师的课堂讲授,抽查其作业批改情况等;同时要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报告,交各院、系、部审核。

第四章 导师任期

第十一条 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聘。

第十二条 每名导师任期内指导1-2名青年教师。

第五章 培养对象

第十三条 凡毕业分配来我校或留校任教不满三年的青年教师(博士除外)必须接受导师的培训指导和学校及各院、系、部的考核。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培训和学校、院、系部考核:

1、调入本校不满三年的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

2、从事教学不满三年、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

3、各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

第六章 培养要求

第十五条 要求青年教师具有高尚的师德以及治学严谨、工作踏实的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

第十六条 要求青年教师掌握所讲授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并根据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内容,熟悉与专业相关的课程体系,基本具备驾驭教材与课堂的能力。

第十七条 掌握教学方法、讲课艺术,熟练把握各教学环节,并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提高教学研究能力,在接受指导期间,至少公开发表教学与科研论文各1篇。

第十九条 完成好一门课程的全过程助课任务,完成工程实践任务或社会实践。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培养期间,由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对指导教师、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培养期结束后,由学校组织专家、人事处、督导团等对指导教师、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其考核结论为A、B、C三档(考核档次见附表),并报学校备案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终考核、评优晋级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进修课程、助课情况、讲义(教案)编写情况;教学基本要求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及学生反映情况;教研教改成果情况;参加工程实践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培训总结材料。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中期和末期考核,采用青年教师个人总结、院系部和教研室、学校考评及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培养期满,经过考核,由学校统一发给导师津贴,考核结论为A档者,发给津贴3000元;考核结论为B档者,发给津贴2000元,考核结论为C档者,发给津贴500元。青年教师的考核结论为A档者,颁发荣誉证书,对于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担任主讲工作,不能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对于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指导教师,学校将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安排担任指导教师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导师考核指标表

湖南城市学院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