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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261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湘城院发〔2008〕117号

为了解教学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方式

教学检查采取学校领导、督导团、教务处、各院系部及教研室分级检查的方式进行。教学检查按检查范围和内容可分为:全面检查、平时抽查和阶段性集中检查三种。全面检查是指对符合检查条件的所有对象均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既可以是某项具体教学工作内容,也可以是全部教学工作内容。该项工作主要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进程状况和质量水平进行系统分析,对后一阶段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由院、系、部在期初、期中或期末组织实施。平时抽查是指对符合检查条件的部分对象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一般是某项具体教学工作内容。阶段性集中检查可采用专题性检查和全面性检查两种,专题性检查是指针对教学实施阶段中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如对于教学计划中的重点工作、执行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工作、有明显创新精神和经验的工作,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授课计划实施情况、教案编写、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含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作业批改、成绩考核、教师听课、教书育人以及教研室的教研和教改工作等。

1.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相对稳定,并严格执行。每学期末,各院、系、部要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检查一次,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2.授课计划实施情况

教师授课要依据经批准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进行,不能随意变更。要严格按照拟定的讲课、习题、测验、实验、实习等环节进行教学,授课计划的检查包括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两个方面的内容。院、系、部和教研室在期中和期末共检查两次计划执行情况,教务处每学期按教师总数的5%的比例抽查一次。

3.教案

教案质量标准按《湖南城市学院教师备课基本要求》执行。每学期首次教研室活动要检查假期中教师的备课情况。教研室主任应按学校的统一布置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教案及备课质量进行阶段性检查。教务处和院、系、部则以平时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院、系、部抽查比例不少于本部门任课教师的20%,教务处抽查比例不少于全校任课教师的5%。

4.授课情况

授课情况检查主要是采用听课和调查学生两种方式进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到课堂听课。听课后应及时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供院、系、部进行评估鉴定并备案。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收集教学情况反馈信息。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教研室主任对本室教师每人每期至少听课1节次,全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教务处、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其他校领导、教务处和院系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

5.教学环节

对教师的教书育人、教学态度、作业辅导、出卷、监考、评卷等教学环节的检查,每学期在期中、期末采取以各院、系、部自检为主,教务处组织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抽样比例不少于全校教师的10%。各院、系、部教研室每学期要安排2次本部门的教学环节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6.实验教学

主要检查实验的准备情况,学生分组人数以及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大纲的要求;检查教师辅导、实习报告的批改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安全情况。

各院、系、部每学期检查两次,教务处每学期抽查一次。

7.校内外实习

校内外实习检查主要以院、系、部为主,教务处每学年应到校外实习基地抽查学生实习状况。主要了解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协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征求实习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8.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按教学工作规范要求,着重检查设计的准备工作,组织、指导情况,学生设计进度和设计成果情况。主要由各院、系、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教务处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

9.教学秩序

要保证上下课铃声准时,各教学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要经常对教学秩序进行检查。教务处要检查、监督课表的执行情况。任课教师上课要配合教务处管理人员、教务秘书进行教学检查,并及时落实学生出勤情况。院、系、部领导和教务秘书要经常对本部门班级或教师进行巡查,了解课堂组织和课堂纪律情况。院、系、部每两周要对本部门班级的教学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一次抽查,抽查不应少于5个班或5名教师。

10.教学条件和设施

教务处在每学期放假前确定新学期教室使用计划,后勤部门在学生放假期间做好新学期教室桌椅、黑板、清洁工具及门窗、灯具等各种设施和用具的维修。在开学前两天,教务处、学生处和各院、系、部会同后勤部门对各教室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后勤部门要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结果与处理

1.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鼓励,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2.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教学事故处理。

3.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作出客观评价,供校领导参考,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4.检查和处理结果与“系级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考核评估办法”、“教研室工作状态考核评估办法”、“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三个制度挂钩。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