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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171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湘城院政〔2004〕89号

(2004年9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快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步伐,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指导,设立湖南城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议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3、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教研教改课题立项,并负责立项课题的检查、结题和成果鉴定工作;

4、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6、组织实施优秀课程评估工作;

7、评审学院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

8、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9、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10、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院(系、部)负责人。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主任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定;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般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单位提名推荐,教务处初审,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名单,报请院长批准。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80%,表决结果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以后收到,投票无效。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1、“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

2、大学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3、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