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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申报优化

湖南城市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5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特色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有特色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院、系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各院、系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3.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4.各院、系申请专业调整,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九条 申报(调整)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设置新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各院、系发展规划;

(2)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方案、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

(4)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就新专业申报召集专题会议,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以确定当年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的专业名单。

3.获准由学校上报的新专业,应在教务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教务处按省教育厅要求及时报送专业审核、审批材料。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校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教师定编数,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三条 对新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四年或五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新专业首届学生毕业前,学校将组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和新专业办学水平预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五章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以改革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口,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2.坚持优化专业结构与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相结合,加强专业建设与改革。

3.坚持面向中小城市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城市”和“应用型”特色。

4.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科建设促进专业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特色(重点)建设专业申报,初次申报成功者确定为“湖南城市学院特色(重点)建设专业”, 特色(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一般为4年。特色(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教学院系申报;

2.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3.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的目标:建成校级特色(重点)专业12个左右(校级特色(重点)专业数占全校本科专业总数的1/3),建成省级特色(重点)专业8个左右。学校鼓励省级特色专业冲刺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

第十八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内容:

1. 教育教学研究,形成先进理念;

2. 科研与学科建设;

3. 人才培养模式;

4.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

5. 教材建设;

6. 教学手段与方法;

7. 教学管理;

8. 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湖南城市学院校级特色(重点)专业立项评审指标体系设5项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见附件一)。

校级特色(重点)专业的达标标准:根据学校特色(重点)专业评估方案(见附件二),18项二级指标中,A(优秀)≥10项,11项二级核心指标中,A(优秀)≥6项)。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特色(重点)建设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特色(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学校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校级特色(重点)专业,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授予“湖南城市学院特色(重点)专业”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特色(重点)建设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特色(重点)建设专业”资格。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从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通过系统搜集各专业的主要信息,促进院系和学校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学校所有专业的现状,及时协调解决各专业存在的问题,理顺关系,加强建设,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估的重点是:专业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学生全面发展以及与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专业的实际教学工作状态与确定的目标的符合程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学院定位和目标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六条 当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新增设本科专业必须进行专业评估。专业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是专业评估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专业评估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新设本科专业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本科专业评估为“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基本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一年,并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该专业设置并停止招生。专业评估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追究专业评估第一责任人和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相关院系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各院系组织专业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向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同时组织好附件材料;省教育厅将组织评估专家审核自评报告(或组织评估专家来校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省教育厅、学位办审核并公布正式评估结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资助、奖励及管理

1.经费资助、奖励项目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不少于2万元);

(2)校级重点建设专业资助专项经费(不少于12万元);

(3)省级特色(重点)建设专业学校配套资助专项经费(按照1:1)。

2.经费管理

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及各种专业奖励,按财务规定使用。

各类资助专项经费拨付方式:分年度拨付。年度检查后,视建设情况拨付下一个年度建设经费。

专业建设各类经费是指除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件及文档资料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2)特色(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用于重点建设专业中的专业课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视为院级同类课题)的建设费用。

(3)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计财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负责人审查,院系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登记、审批,计财处核报。

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第八章 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专业建设以院系为基础,学校统筹。专业建设是各院系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系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应对所属每个专业分别确定一名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负总责。其基本职责和权利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评估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专业建设经费开支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负责人由院长(主任)推荐,学校确定。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职能。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特色(重点)专业评估方案

湖南城市学院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