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2015年新进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结束,根据《湖南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条例》(湘城院发〔2013〕10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新进青年教师导师制的通知》(湘城院教通〔2015〕20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2015年新进的25名青年教师以及2016年暂缓通过的1名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教学指导、课堂教学、学生评价和教研教改成绩等情况。
二、考核方式
考核按课堂教学40%的权重(初、中期各20%,末期20%);学生评教15%的权重;学院考核20%的权重;教学科研成绩
15%的权重;考核材料10%的权重进行综合考评。
三、考核要求及时间安排
1.学校组织课堂教学考评。5月8至5月26日,学校督导团进行课堂教学末期考评和组织学生评教。
2.个人自查。6月9日前,培养对象和导师总结培养期间的工作情况,写好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好“湖南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登记表”。
3.学院组织考评。6月16日前,所在二级学院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组织专门考评小组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4.学校组织考评。6月23日,教务处组织专家查阅相关考核材料和教学科研成绩,并进行综合评定。
5.6月30日,人事处、教务处、学校根据专家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
6.提供材料:
⑴培养计划;
⑵教学汇报课听课记录和评议材料;
⑶课堂教学指导讲评材料;
⑷导师检查青年教师作业批改记录;
⑸培养情况总结报告;
⑹学院考核结果;
⑺教学科研成绩及相关奖励。
三、考核结果与使用
1.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前三档按文件规定发放导师津贴。
2.培养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其指导教师,学校授予“青年教师优秀导师”称号。
3.对经过导师培养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担任主讲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并将其纳入下一轮的青年教师导师制继续培养;对于考核不称职的指导教师,学校将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安排指导青年教师工作。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
附件2:湖南城市学院导师制执行情况验收表
附件3:2015年新进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名单
湖南城市学院教务处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